第一條 為保持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廉潔從政🧁,加強黨風廉政建設,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內交往中,不得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饋贈,因各種原因未能拒收的禮品👨🏽💻,必須登記上交。
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內交往(不含親友之間的交往)中收受的其他禮品🌬,除價值不大的以外,均須登記。
第三條 按照第二條的製度須登記的禮品,自收受禮品之日起(在外地接受禮品的,自回本單位之日起)一個月內由本人如實填寫禮品登記表🪤,並將登記表交所在機關指定的受理登記的部門📎📃。受理登記的部門可將禮品的登記情況在本機關內公布。登記的禮品按製度應上交的👃🏻,與禮品登記表一並上交所在機關指定的受理登記的部門🙅🏿♂️。
第四條 對於收受後應登記💭、上交的禮品在製度期限內不登記或不如實登記、不上交的,由所在黨組織、行政部門或紀檢監察機關責令其登記、上交🧋,並給予批評教育或者黨紀政紀處分🏮。
第五條 本製度所稱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負責人🫅🏻,國家撥給經費的各社會團體中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適用本製度💂🏽🫶🏼。
第六條 本製度由各級黨組織和行政部門負責執行,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負責監督檢查。
第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根據本製度,結合本地區的實際,製定具體的禮品登記標準;中共中央直屬機關和中央國家機關的禮品登記標準,由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製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還應製定具體的禮品上交處理辦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製定的禮品登記標準和上交處理辦法,要報中央紀委、監察部備案。
第八條 本製度由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部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製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對《關於對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內交往中收受的禮品實行登記製度的規定》中幾個問題的答復
發布單位: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
發布日期1996年10月09日生效日期👦🏿:1996年10月09日
《關於對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內交往中收受的禮品實行登記製度的製度》(以下簡稱《製度》)發布後,一些地方和部門提出了一些問題,經研究🎲,答復如下0️⃣:
一🧑🏿💻、本《製度》所稱禮品,是指禮物☛、禮金、禮券以及以象征性低價收款的物品。
二、本《製度》第二條第二款所稱“其他禮品”,不包括禮金和禮券。因為按照1993年4月27日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關於嚴禁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務活動中接受和贈送禮金、有價證券的通知》💃🏿,禮金、禮券是嚴禁收受的,如果收受了,不論價值大小🤷🏽,必須一律登記上交。
三、凡屬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即使是親友饋贈的禮品😵💫,也不能收受👱🏿♀️,收受的必須登記上交。
四、對違反《規定》者,按照1990年7月1日中央紀委發布的《關於共產黨員在經濟方面違法違紀黨紀處分的若幹製度(試行)》給予黨紀處分;需要給予政紀處分的比照上述製度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