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耀世平台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
    發布時間🤱🏻: 2011-12-14 瀏覽次數🐒💈: 1389
     (七屆四次教代會表決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學校教
    職工代表大會暫行條例》的規定,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教職工群眾
    行使民主權利,民主管理學校的基本形式。
    第三條  教代會應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照黨的方針😩😾、政策和國
    家的法律👁、指令,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行使職權。要正確處理國家🤱、集體🚶🏻‍♀️‍➡️❇️、教職工個人三者關系👵🏽,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完成學校的各項任務。
    第四條  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製🙋‍♂️。
     
    第二章    職  權
     
    第五條  教代會在本校權限範圍內行使下列職權:
    (一)  聽取討論校長的工作報告,討論學校的辦學指導思想👙、年度工作計劃、總體發展規劃方案,以及教職工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  討論通過崗位責任製方案、教職工聘任、獎懲、分配改革的原則與辦法🫙,以及其它與教職工合法權益有關的基本規章製度,由校長頒布施行🚴🏻。
    (三)  審議決定教職工住房貨幣化分配條例和方案,以及其它有關教職工的集體福利事項🤬。
    (四)  監督學校各級領導幹部,可以進行表揚📠、批評、評議、推薦,必要時可以建議上級機關予以嘉獎🤘🏻、晉升🔆、或予以處分、免職🏄🏻‍♀️。
    第六條  校長要定期(至少每學年一次)向教代會報告工作,聽
    取意見,認真對待教代會的有關決議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會行使民主管理的職權👉🏿。
    第七條  教代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及行政系統行使指揮職權,教
    育教職工嚴格遵守各項規章製度🪲,以主人翁的責任感努力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第三章    教職工代表
     
    第八條  教職工代表以學院或部門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代表名額為在冊在崗人數的十分之一🧑🏿‍🔬。代表的構成,既要照顧學校各方面人員🧑🏿‍🎓,又要充分體現以教師為主體🥑,其中教師代表不少於百分之六十🧑🏽‍💻;高級職稱代表不少於全體代表的百分之三十🎅。凡是享有公民權的在編的教職工均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第九條  教職工代表實行常任製,任期為三年,到期改選,可以連選連任。代表接受原部門教職工的監督,必要時原選舉部門可以依照規定程序撤換、更換或補選本部門的代表🫵🏿👨🏻‍🍼。
    第十條  代表的條件🧑🏻‍⚖️:堅持四項基本原則♠️,作風正派,辦事公
    道⇒,熱心社會工作💍,能密切聯系群眾,敢於為群眾說話🍒,並具有一定參政議政的能力。
    第十一條  根據大會需要,部分校黨📚、政🧔、工負責人出任代表,
    可協商下達有關部門作為代表候選人,由該部門全體教職工選舉產生🌦,不占部門應選代表的名額,也不占教職工應選代表的名額🗂🏮,但當選票不足有效票總數的一半時,不能作為代表。
    第十二條  根據大會需要,可邀請校內有關領導、幹部、民主黨派人士💁🏿‍♂️➜、學生和離退休教職工及其他人員作為大會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沒有選舉權和表決權🧍🏻‍♂️。
     第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的權利:
    (一)  按照規定的程序,有權提出提案,有權就大會的
    各項議程充分發表意見,參加表決,有權對教代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二)  對學校工作有審議、質詢、批評👰🏻‍♀️、建議的權利,對學校領導有評議監督的權利😪。
    (三)  有權參加檢查學校🙍‍♀️💐、有關部門執行大會決議及提案落實
    情況👉🏻,必要時,有權對有關部門進行質詢。
    (四)  因行使正當民主權利而遭受打擊報復時,有權向有關部
    門申訴♑️👷🏼‍♂️、控告🚅。
    第十四條  教職工代表的義務:
    (一)  努力學習黨的方針、政策🩴,不斷提高政治覺悟、政策水
    平,模範執行國家法令🖥,遵守勞動紀律和學校各項規章製度😭,做好本職工作👩🏼‍🚒。
    (二)  模範地遵守職業道德和社會道德🚶‍♂️💻,在建設社會主義精神
    文明中起表率作用。
    (三)  積極參加教代會活動,認真宣傳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精神
    或決議,做好大會交給的各項工作。
    (四)  密切聯系群眾🛥,敢於代表群眾講話🤚,如實反映群眾意見
    和要求,做好群眾工作🪵,並接受群眾監督👴🏼。
     
    第四章    組織製度
     
    第十五條  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時🏄,選舉大會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應由學校各方面人員組成🟧,其中包括黨政工主要領導幹部,部分代表團長和教師代表。
    第十六條  教代會每三年一屆,定期開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大會表決必須有全體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因故不能如期開會🎰,應向代表說明原因,取得多數代表的同意。遇到重要事項,經校黨委、校長、校工會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提議,可提前召開大會或召開臨時代表會議。
    第十七條  教代會的議題,應根據本校中心工作和群眾迫切關心的問題,由校工會與學校黨政協商後提出🌠,廣泛聽取教職工的意見,經大會主席團或代表團團長聯席會議審議後,提交大會討論通過🫄。
    第十八條  教代會以學院(部門)為單位建立代表團,選舉產生正副團長🧘‍♀️,團長一般應由學院(部門)工會主席當選👳🏽,其職責是🏃🏻‍♀️‍➡️:會議期間,組織代表團討論,收集代表提案;閉會期間🏖,主動聯系代表及廣大教職工群眾👨🏻‍🦼,隨時反映各種意見和建議;組織本部門的民主管理,參與部門重大問題的決策和監督幹部。
    第十九條  教代會根據需要設立提案處理、民主管理🤵🏼、生活福利等若幹專門工作小組👶。其人選一般在教職工代表中提名,經教代會主席團審議,交大會表決通過。專門工作小組的任務是對教代會要討論的有關議題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檢查有關部門貫徹教代會決議和處理提案的情況👨🏻‍🦽‍➡️。以及辦理大會交辦的其它事項。教代會也可根據需要進行有關人員的專題會議。
     
    第五章    工作機構
     
    第二十條  校工會委員會承擔教代會工作機構的任務🚣🏼‍♀️。在校黨委的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下列工作:
    (一)        做好教代會的籌備工作和會務工作,組織選舉教代會代
    表👨‍🦽;提出教代會中心議題;起草大會有關文件;建議主席團人選名單☆;征集和整理提案。
    (二)              大會閉會期間,組織代表傳達貫徹大會精神;監督檢查
    大會決議和提案落實🩲🤦🏻‍♀️;組織代表團及各專門工作小組的活動🧍;開展各種民主協商活動。
    (三)              大會閉會期間🚴🏼‍♂️,遇急需審議的重要事由,可由校工會召
    集代表團團長📂、專門工作小組組長聯席會議討論處理🧑‍⚖️,向下一次教代會報告予以確認。必要時⏮,可按規定的程序召集臨時代表會議。
    (四)              代表教職工參與學校重大事由的討論和決策,推進學校
    的民主管理。
    (五)              向代表和教職工群眾進行宣傳教育👲🏽,維護和代表教職工
    的合法利益,保障他們的民主權利🍁,接受他們的申訴。
    (六)              處理教代會交辦的其它有關事項✴️。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經校教代會通過後實施。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由校工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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