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二級教代會
第四十六條 各學院、部門(一般以總支為單位)應當建立教代會製度,在同級黨組織領導下,行使與其管理權限相對應的教職工民主管理權利🥷🏽。
第四十七條 學院或部門二級教代會在本單位7️⃣、本部門權限範圍內行使下列職權🚵🏽♂️:
(一) 聽取並審議學院院長👛、部門主要負責人的工作報告(含財務報告)🧩🔺、年度工作計劃、學科與專業發展規劃、重要改革方案🚵🏻、教職工隊伍建設方案以及其他有關改革與發展的重要事項,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 審議通過聘任聘用製實施方案、考核與獎懲辦法實施方案🛟、獎金和津貼分配辦法、創收和自籌資金的分配和使用方案、教職工生活福利事項以及其他與教職工有關的規章製度;
(三) 根據學校黨委的部署,監督評議學院或部門黨政領導班子🏄🏻♀️🤳🏿、黨組織正副書記💦、正副院長(部門負責人)等主要領導幹部,可以提出獎懲意見和建議。在學院或部門領導換屆時⚫️,參與民主推薦學院(或部門)行政領導幹部人選👱♀️。
第四十八條 二級教代會按照本辦法組織實施🍀:
(一) 二級教代會職工代表人數按二級單位教職工人數確定🦫:教
職工人數不足60人的單位🐄,一般召開由全體教職工參加的教職工大會;教職工人數60至100人的單位,二級教代會代表一般為教職工人數的50%;教職工人數100人以上的單位,二級教代會代表一般為教職工人數的40%至50%💈。教職工人數200人以上的單位🧏🏼,二級教代會代表一般為25%至40%。
(二) 學院教代會🩱,教師代表應占代表總數的百分之七十以上,
直接從事教學、科研工作的高級職稱的教師代表人數比例不低於本單位高級職稱人數占教職工人數的比例。
(三) 學校教代會代表一般應是二級教代會的當然代表🩼。
(四) 二級教代會屆期為四年。
第四十九條 二級教代會由選舉產生的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由五人或七人組成⚱️🙏🏿。沒有產生主席團的,則由所在部門工會主席或副主席主持🥲👨👩👧👧。
第五十條部門工會應在教代會召開前二周向校工會提交書面報告,並在教代會閉會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會議資料送至校工會備案🙇🏻。